“第三方”稳评主体由受理项目稳评工作的维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,按照“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。
稳评主体在开展项目稳评工作前,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委托书。
“第三方”稳评主体须在维稳部门备案,并接受维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。备案需提交的材料:
(一)备案申请。主要内容:机构基本情况、申请备案的事由、具备的条件和实力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签字。
(二)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复印件或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。
(三)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。
维稳部门对稳评机构作出的稳评项目,实行逐件考核评分,并计入质效档案。对不具有稳评能力的,要及时责令整改,暂停其承接稳评业务资格;整改后仍不具有稳评能力的,应终止其稳评资格,撤销备案。
上一条:二、关于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分析报告》的内容
下一条:没有了 |
返回列表 |